三法求民情赋中的慎狱恤刑观(2)
三、苏轼的慎狱恤刑观
苏轼肯定唐初和汉初的谨慎执法,但对于其仍然保留夷族和断趾的酷刑,认为仍不如古代圣王的宽仁,于是强调治国理政用刑必须依三法的重要性,这显现苏轼对酷刑的反对态度。
熙宁年间,苏轼曾两次上书谈到酷刑。他在《谏买浙灯状》一文中说,“台官又劝陛下以严刑悍吏,捕而戮之,亏损圣德,莫大于此”[8]1880。同年,他告诉皇帝,千万不可用威权慑服百姓而使之服从。又提及有谣传恢复肉刑之说,更引发他的不安。他上书神宗皇帝,据理力争,才没有恢复酷刑,实为民众做了一件益事。元祐七年(1092)七月二十七日,他在《论仓法札子》的上书中,对严刑峻法的“诸仓丐取法”持反对态度。他认为,“仓法”是暂时推行的权宜之计,天下惊恐,古今所无,是盛世的虐政,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。与此相关的是,在《三法求民情赋》一文中,苏轼提倡慎狱恤刑。他认为“刑德济而阴阳合,生杀当而天地参”。意思是德化和刑禁相辅相济可使阴阳和畅,赦生和杀戮得当可使天、地、道并列为三,由于后世不这样去做,致使百姓痛苦不堪。刑德相济或者说德法相济是一个重要的观点,值得注意。苏轼在《张世矩再任镇戎军》一文中说,“惟威与信并行,德与法相济”,这样才能使羌人真正归服,百姓安居乐业,达到地方治理的效果。在这里同样提倡“德与法相济”。在他看来,德与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。
三法是周朝的三刺、三宥和三赦的刑法。其中,三刺是古代审判官吏听狱断诉的一种方法。如前所述,三刺是指刺群臣、群吏、万民,具体说,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时,经询问群臣、群吏、万民意见后,才能决定处罪犯死刑。“三刺”定罪制度,可以弥补“五听”断狱的缺陷,有利于防止冤狱[9]。换言之,三刺定罪是慎刑的一个表现,可以防止官吏草菅人命。“三法”涉及定罪量刑及死刑的执行,属于审判制度,是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。三法就其实质来说,就是王法,司法、执法无非是在执王法。在其背后,是对人、罪人的体恤或怜悯。
苏轼对“虽如钩金,未可谓之坚;虽入束矢,孰可其直”[5]126的司法制度也表示质疑。《周礼·秋官》载:诉讼者,“人钧斤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”。“入束矢于朝,然后听之。”在古代,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,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,未缴纳则丧失申诉权,即“自服不直”。但苏轼认为,打官司的虽然预交了三十斤金,却不能说他的意志就很坚决;虽然交纳了一束箭,谁又可以相信他就有道理。在苏轼看来,让未缴纳诉讼金的一方自服不直是不公平的,缴纳诉讼费的一方未必就是正义的一方[10]。
苏轼还提到“忠义”“仁”、宽恕。如“故先王致忠羲以核其实”“士师不得私其仁”“宽恕其愆,断人中而无惑”[5]126。士师即狱官,即古代掌禁令刑狱之官。意思是“谓士师即使有仁爱之心,也无法以私心宽宥之”。苏轼的理想社会是尧舜时的社会,慎狱恤刑观的思想基础是仁爱,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。
曾枣庄认为,以“王用三法,断民得中”为韵的《三法求民情赋》,主旨与《刑赏忠厚之至论》相近。“民之枉直难其辩,王有刑罚从其公”“三宽然后制邦辟,三舍然后施刑章。盖念罚一非辜,则民情郁而多怨;法一滥举,则治道汩而不纲”“刑德济而阴阳合,生杀当而天地参。后世不此务,百姓无以堪”[1]382,这不无道理。在《刑赏忠厚之至论》中,苏轼提出了慎刑或省刑慎罚的观点,认为应减少刑法,慎重地使用刑罚,以忠厚为本,从而初步阐明了仁政的思想。在他看来,赏罚要分明,“罪疑惟轻”“罚疑从去”,宁可错赏而不可误罚,在赏罚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,应“以君子长者之道”[8]1227风化天下,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,刑赏以忠厚为本。这体现了他对生命的尊重和体恤,进而体现了他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。
苏轼继承了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思想,在《拟进士对御试策并引状问》中提出“王者之所宜先者德也,所宜后者刑也”[7]302-303的见解,主张先德后刑。他认为严刑峻法非治国良策。他举例说明重刑无益:“夏禹之时,大辟二百,周公之时,大辟五百,岂可谓周治而禹乱耶?秦为法及三族,汉除肉刑,岂可谓秦治而汉乱耶?”[8]1447与此同时,苏轼《礼刑》还提出了“礼刑相为表里”的思想,指出古者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[7]216,两者是相辅相成的。他认为,“以刑罚而用者,畏威之人也,威之所不及,则解矣”。认为刑罚只对那些害怕制裁的人有效,如果制裁不到位,那么此种效果就会受到限制,“故莫若以礼”。虽然苏轼认为治国应该先德后刑,反对专任刑罚,但是他也并不排斥刑罚的作用。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,苏轼主张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,进行严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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