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求民情赋中的慎狱恤刑观(4)
五、苏轼慎狱恤刑观的意义
三法中的“三刺之法”,在西周时的司法中,有很重要的地位,其产生有深刻的原因,如实行“礼治”,提出了“德”观念,并引入立法司法领域,形成“明德慎罚”的指导思想或原则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,周王朝不可能制定统一而详细的法律规范。司法审判因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,对于重大案件不得不集体决定,以避免冤案。同时,也未能形成专掌司法审判及刑狱诉讼的国家司法官员。我国学者进而认为,由于在秦以后开始进入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时期,失去了陪审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土壤,所以,“三刺之法”在西周后并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发展,并非近现代所谓的陪审制度[13]。也有论者认为,这只是古代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一种民主形式,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产物,或者说是中国陪审制度的雏形。这些看法是客观的。在笔者看来,“三刺之法”具有合议的色彩,与“五听”的结果有所不同。“五听”制度延续了下来,直到近代。
我国学者认为,法律是一种治国之术,苏轼“校量利害,参用所长”之国家治理“术”,是苏轼法律思想的核心,或者说是苏轼法律思想更为确切的概括[14]。在“法”指称刑罚这个意义上,苏轼在《三法求民情赋》中,提倡慎狱恤刑,反对酷刑,提出“用三法而下究,求舆情而上通”,对于刑罚持慎重态度,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刑罚的精神。从立法与适用法律两分法来讲,三法属于适用法律。“施法公正以求民情”,主张为刑为德,德法相济,在以法冶国,以德治国的今天,对于公正司法、推进法治建设有启示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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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4]何勤华,李琴.苏轼法律思想再探——以“校量利害,参用所长”之“术”为线索[M]∥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.成都:四川大学出版社,2017: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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