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求民情赋中的慎狱恤刑观(3)
可见,苏轼提倡慎狱恤刑,是在反对历史上的严刑峻法,也是对当时酷刑举动的纠偏,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“自然主义”精神。“自然主义”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,来源于道家“法自然”的自然秩序观和儒家“天人合一”的自然和谐观,表现为为免遭“天谴”而提倡慎狱恤刑等思想[11]。
四、苏轼的慎狱恤刑与了解民情
在《与李端伯宝文》一文中,苏轼说:“公既深识民情,而民亦素服公政。”这里的民情是指民众的心情、愿望等。《三法求民情赋》中的民情,也是指这种含义,而非指民众的生产、工作情况及风俗习惯等。
《礼记·王制》载:“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诉讼。”《三法求民情赋》的标题就显现三法与民情的关联,也涉及慎狱恤刑与民情的关系。在此文中,苏轼多次提及民情及了解民情的方法,以求得案件的公正处理。如“用三法而下究,求舆情而上通”。这里的舆情指民情,强调往下探究案情的真相,以求得下面民众的舆情能够上达。“盖念罚一非辜,则民情郁而多怨”。意思是处罚一个无罪者,则民众情绪会感到压抑而怨愤。
苏轼认为,民众的是非曲直难以辨明,国王的刑法须力求公正。用“三法”探究案情的真相,以求得民众的舆情能够上达,这是司刺的专职,必须精心地测量案情的深浅程度;人心容易理解,判决须依照诉讼的公平正中。在此,苏轼指出,君主当以三法了解民情,秉公执法。
在他看来,民众有时失掉善良的本性而习染奸邪,于是出了官司而进了监狱。摧残肌肤不足以使人恐惧,严刑峻法不足以制止骚乱,因此先王委派忠义之士以查核真情实况,用尽聪明才智以求断狱如神。案件既然已经发生、无法改变,就应当尽心于案件的审判与量刑,用此“三法”来寻求案件事实真相和群众反映(民情),如果做到这点,谁还会再有冤屈不平的感叹?在此,苏轼说明严刑峻法未必能让犯罪的百姓畏惧,唯有委托贤士核实案情,运用聪明才智,才能以断刑过,收束人心,得到认可。苏轼认为,若那些衰老、幼稚、愚蠢、弱智的人,以及因无心过失而犯罪的人,或者一时丧失记忆而乱了伦常的人,或者愚顽而不识法度、含冤而未能申雪的人,他们一旦陷入法网,就是利嘴也不能施展舌辩,一朝定罪量刑,即使士师也不能私自宽大减刑,谁能够追究刑狱中的弊端,判明案情的真假?施刑、宽减或不追究都应出于公道,以案件事实为依据,依情形而适用不同法条,岂能滥加罪于民众?在此,苏轼强调刑犯有各种因由,宽严如何取舍,唯有三法可以公正无私,求得真相。他说,“召伯之明,犹恐不能以意察;皋陶之贤,犹恐不能以情得”[5]126,因此,须要司法官员群策群力,辅助长官司寇履行职责。在西周的司寇系统中,有大司寇,为国之六卿之一,“掌建邦这三典,以佐王刑邦国”。有小司寇,“掌外朝之政,以致万民而询焉”,“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”[12],它们是在周王之下,能够执行制裁罪过、解决纠纷的中央机构之一。在监狱之内,听案的有主管狱事之官的贤良;法庭之上,参与议罪的有九卿那样的明察。根据“五辞”,以推究涉讼人陈述的真伪,根据“五声”,以观察其行为的善恶。还由于怜悯犯法者而闷闷不乐、哀惋遭刑者而如伤亲人。通过多次宽宥,然后才判以明,即使有召公、皋陶的贤能,也须借助司法审讯,方不致迷乱误判。
在苏轼看来,“念罚一非辜,则民情郁而多怨;法一滥举,则治道汩而不纲”[5]126。这里的非辜指无罪,滥举指受诬告。所以判决诉讼,施行刑罚,是依据富厚顺达而御世;赦免过错,宽恕罪人,当取《周易》之解、之象,以不辜负王之委托。苏轼主张好的律法必须经过五听、五声的观察,三宥、三赦的裁量,以免错判滥刑,引致辞民怨。他说,君王昭示天下大公无私,刑法要与天下共同遵守。应当赦免就赦免,决不给奸人以恩惠;可杀戮的就杀戮,不放走真正的恶棍。议论案情,减缓死刑,是《中孚》卦之意;严明刑罚,整饬法纪,是《噬嗑》卦的应用。吕侯为赎刑之法作说明,把五刑之中有疑点者暂赦;而《礼记·王制》里对于刑狱有原则的规定,可以依据它听百姓的诉讼。在这里,苏轼强调参考先王定法的优点,根据《中孚》《噬嗑》严明而有情的执法精神评议百姓的诉讼。
需要指出的是,三刺之法讼狱皆用,不限于刑事,还适用民事。司刺是司法官员,是司寇的属官,其职责是断民讼狱。在苏轼看来,公正是施法的目标,求民情是公正施法的方式,途径是“五辞”(1)五辞又叫五听,是一种听讼断案的方法。五声:辞、色、气、耳、目。《周札·秋官》: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: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。”参见陈戍国点校,《周礼·仪礼·礼记》,长沙:岳麓书社,2006:81-82。“三赦”等方法。以“三法”,可以求得民情,施法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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